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與2019年通過對《藥品管理法》相呼應,《意見稿》明確了處方藥可進行網絡銷售,但限定了銷售主體、范圍和相關的軟硬件要求,以及相關銷售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兑庖姼濉泛诵牡脑瓌t是線上線下一致,對線上的監管與線下是一致的,這與國家衛健委對互聯網醫院的監管原則和國家醫保局對互聯網醫療的醫保報銷原則都是一致的,體現了監管的整體思路。
自從2014年以來,處方藥網售一直是市場憧憬的政策紅利,彼時的市場認為一旦政策開放,藥品在互聯網領域將迎來爆發式的增長。但隨著市場的認知逐步成熟,特別是隨著外部進入者理解了中國醫療市場的特殊性之后,處方藥網售的利好預期被逐步消解。不過,隨著《意見稿》出臺之后,處方藥網售即將迎來合規的利好,對市場長期的發展仍有著正面的促進作用。
從《意見稿》來看,藥品網絡銷售主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同時限定了網售處方藥的范圍,“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準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明確要求“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這里不僅限定了處方藥不得贈送,對甲類OTC也進行了限定,這意味著今后各類網站在進行藥品促銷時也不能對甲類OTC采用贈藥的方式,這對目前的藥品零售平臺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意見稿》強調了處方來源的問題,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隨著互聯網醫院的合規化運營,醫藥電商已經不再依賴于院內流出的處方,而是依靠互聯網醫院來“創造”處方,要達到合規并不困難。
同時,《意見稿》也明確了:“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到藥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銷售記錄清晰留存、可追溯”。這里值得注意的是,2C的藥品銷售需要配備執業藥師并且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這里再次體現了線上和線下一致的原則。由于零售藥店需要配備的藥師已經較為明確,對線上也要求按照經營規模配備藥師,這導致現有的互聯網平臺公司必須要去配備大量藥師,也將引發醫藥電商公司的成本急劇升高。
不過,從總體上來看,雖然《意見稿》利好處方藥網售,但處方藥的主要銷售場景集中在醫院而非院外,醫藥電商由此帶來的增量其實有限。這主要受到三方面的制約:醫院、醫保和藥店。
首先,從醫院甚至包括基層醫療機構來看,處方外流的動力是很薄弱的,這不僅是因為醫院仍有利益在藥品銷售上,醫院也將藥品作為其重要的收入來源,大規模的處方外流等于自身的收入規模出現了明顯的縮減。雖然,集采之后,醫院在部分藥品上已經沒有利益,但集采是在醫院的用量基礎上進行的,醫院也必須完成相關的使用量。
另一方面,隨著醫保將互聯網醫院納入報銷,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也希望通過互聯網醫院來獲取和留住客戶,處方藥是醫療機構與病人保持連接的重要手段,如果允許處方外流,醫療機構自身的閉環將被打破,病人的留存率將明顯下降。
其次,從醫保來看,由于醫保的屬地化管理和針對每家藥店都有總額控制,目前處方藥網售如果要使用醫保,只能與藥店進行合作。不過,在醫?傤~控制下,藥店不可能無限制承接外流的處方,這也意味著處方藥網售在任何一個地區的規模無法快速上升。
如果結合門診統籌來看,未來醫保個帳的縮減將是必然的,這將導致院外的可用醫保資金大幅度縮減。即使藥店能獲得門診統籌的一部分資金,由于醫院處方的外流規模很小,未來可用于線上院外醫保支付的資金總盤子將面臨持續的萎縮。
而且,隨著醫保支付價在未來的推開,處方藥的利潤將面臨較大的下降,而且只要集采持續推動,醫院和藥店的藥價倒掛將持續,用戶將進一步向醫院回流,院外處方藥的獲客也會在中短期內面臨挑戰。
最后,從藥店本身來看,其與平臺的合作主要源于獲客和合規的需求,一旦處方藥網售打開,醫保又是自身的競爭優勢,在未來的合作上會比現在更具優勢。特別是大中型連鎖藥店可以通過自身的互聯網醫院開具處方來獲取醫保報銷,這些線下的客戶就無需再導流到線上。
因此,處方藥網售解禁只是對醫藥電商的有限利好,從長期來看,在門診統籌之后,醫療機構而非院外仍將是處方銷售的主要場景,院外只能是在一個狹窄市場下的有限補充。